拆迁纠纷

观邦律师为您解惑之“关于违法建筑的那些事儿”

作者: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时间:2018-03-14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或集体土地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建筑有哪些种类?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

    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进行建设的。

三、我的房没有证就一定会被确认是违法建筑吗? 

    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

    这个您大可不必担心。

    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四、谁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

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一定要拆除吗?

    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所以,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一定必须采取拆除的方式处理。

六、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强制拆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在实体上,要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在程序上,1是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2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是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4是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5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六6是县政府作出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县法制办应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只有经过上述6个步骤,才是合法的强制拆除程序。 

七、我的房被确认为违法强拆,我能否得到赔偿?

    虽然违章建筑本身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若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对于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这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契合《国家赔偿法》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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