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

城市房屋征收活动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浏览: 时间:2018-04-24

    根据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其内容为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国有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  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8.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完成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10.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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