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一、基本规定
(一)以权利申请人法定名称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
登记名称均以其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如为国外自然人,则以其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登记;如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注:如精神病人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未满18周岁的公民等),登记时须出具监护人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或未分家的户口证明。
(二)登记申请与代理
1、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本人申请登记,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公证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身份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证明。
3、有关当事人必须共同申请,权利申请人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中属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或提交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转移过户事实公证文书的转移可由单方申请。
(三)身份证明
1、权利申请人为个人的:
⑴ 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⑵ 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⑶ 外籍人员,提交护照复印件;
⑷ 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⑸ 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⑹ 权利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权利申请人为单位的:
⑴ 权利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⑵ 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成立批文;
⑶ 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公证
1、下列情形须办理公证:
⑴ 因继承、赠与和遗赠申请房产登记的;
⑵ 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⑶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2、公证书的要求:
⑴ 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文件均予以认定,港、澳、台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本地房屋继承公证需遵守属地原则。
⑵ 外国国家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不予登记的情形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房地产被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4、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六)其它
总登记后颁发的权证,非国家统一标准房屋权证,可申请登记,并按原情况换证。
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规定文件和上级权力机关发布的文件。
2、严格按照主体一致原则操作办案,即土地房屋一致、产权人所有权一致、来源一致、顺序一致。
3、对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的权属登记申请,应详细告知原因,以及应补正的手续,尽可能避免权利申请人多次往返。
总 登 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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