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邦说法

离婚时小产权房能不能分?价值怎样确定?

浏览: 时间:2018-04-12

【案情简述】

     女张某与男李某于2010年结婚,2013年二人购买小产权房一套,后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小产权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争议问题】

     那么小产权房究竟能不能分?在离婚中具体怎样处理呢?

 

 

 【观邦说法】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小产权房’的概念,但作为当前存在的一个客观现实,一直广受关注。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因此,它并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

      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房屋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所以依法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后果。

      近些年,由于房价的迅速上涨,小产权房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本来就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加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问题,更是诉讼中的一大难点。

      离婚案件中涉及小产权房的一般处理方式:

      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权益,离婚时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2.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

      3.对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旧城改造后取得的安置性住房,从考虑旧城改造不应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理,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非安置性住房的,仅可以对使用权做出处理。

      4.对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仅可以对使用权做出处理;但对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对相应房屋的权属问题不予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处理不能对抗有权机关对房屋是否合法的认定及相关处理,权利人也不能要求登记机关依据法院判决进行物权登记,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

      关于房产价值的确定。

      小产权房购买时不是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也不具备上市流通条件,所以无法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只能通过当事人协商或竞价的方式确定价值。当事人协商不成又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是判决由占有、使用该房屋一方先给付另一方适当补偿,待房屋具备评估条件后另行解决。

      回到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该套小产权楼房归张某使用,由张某给付李某一定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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