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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维权,政府征地行为被确认违法

浏览: 时间:2018-03-12

【案情简介】

    顾某某、韩某某等人系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清一社区顾巷居民,2009年 12月4日 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无锡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为由对顾某某等居民的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据《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由于顾某某等居民对上述安置补偿计算的依据及其房屋所属土地之性质、动迁程序及土地补偿等均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郎克宇、梁宏刚两办案律师针对本案委托人房屋基本上都已被拆除,委托人维权压力大等特点决定直接从拆迁方的土地审批流程入手核查相关案情,以便快速的确定对方的违法事实,稳定委托人的维权信念。遂于2011年4月通过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无锡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国有土地批准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作出(2011)第61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首先了确认了委托人房屋所属土地性质确实已于1987年征收为国土;其次认为该土地为撤组剩余国有土地,在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不再另行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但经办案律师查明,关于《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及配套设施征地补偿协议书》中的272.85万元土地补偿款是由扬名街道办事处支配使用的,而没有针对各委托人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行补偿;同时,更为重要的是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其针对所谓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不需另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就可由无锡市政府直接将委托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交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及《物权法》有关一物一权的规定,即在未收回委托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即把该土地批准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是违法的。适用《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第二条对当事人房屋进行拆除安置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等的合法利益。

    查明相关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后,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办案律师遂与2011年5月27日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未经合法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为由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人充分的事实依据及被申请人多处明显的违法情况下,江苏省人民政府遂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苏行复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收回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责令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等进行补偿。

【结案总结】

   本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被拆迁户房屋被拆除且补偿不到位时的惶恐心态,亦为规范政府的用地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本次案件也是郎克宇、梁宏刚两位律师继江苏省人民政府【2011】苏行复第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省政府确认无锡市政府其作出的收回无锡市滨湖区石塘社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后的又一次重大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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