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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漏洞多,律师维权终获胜

浏览: 时间:2018-03-12

【案情简述】

吴某为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村民,因福寿高速公路建设,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作出用地批复征收相关集体土地。

吴某的房屋坐落于福寿高速征地范围内。因吴某与福安市福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未就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福安市政府于2013年7月24日强制拆除了吴某的房屋。 面对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和已经被夷为平地的房屋,吴某委托本所郎克宇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庭审对决】

庭审中被告福安市政府称自己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同时出具了《用地批复》、《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做好交地保障工作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通知》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了实施征收土地的程序,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针对被告提出的看似天衣无缝的,一系列证明其程序合法的证据,郎克宇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被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均系拆除行为实施之后制作的,依法不能作为其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被告未能依法履行实施征收土地的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是不可辩驳的事实。 【胜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采纳了郎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拆除原告吴泽金坐落于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观邦律师为您解惑】

一、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发布《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011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办发(2011)29号文,要求“严禁行政强制拆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众搬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央颁布的一系列文件来看,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行为应申请法院执行,摒弃行政强拆。

二、司法强拆的主要流程

观邦律师整理了司法强拆的程序,如您遭遇强拆,可以对照检查一下是否履行了下列程序。

1、土地依法被批准征收;

2、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6、批准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组织实施征地,进行安置补偿;

8、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谈话笔录;

9、制作并送达《登记结算表》;

10、制作并送达《补偿安置通知书》;

11、补偿安置到位;

12、听取被拆迁人意见,了解被拆迁人诉求,制作谈话笔录并进行书面答复;

13、通知其限期交出土地,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14、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

 15、作出并送达《催告书》;

1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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