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A公司经营的厂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B镇。2014年5月6日,房山区B镇政府向房山规划分局核实得知A公司厂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8日,B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向A公司法定代理人苗某送达,苗某未签字。同年5月28日,B镇政府对A公司厂房实施强制拆除。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B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所郎克宇律师受A公司委托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庭审对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厂房确属于违法建筑,在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这种不利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律师将争议的焦点转为对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程序的违法性上。郎克宇律师指出: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定职责的履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经催告,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而本案中,镇政府未经催告程序,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显然存在执法程序的重大缺失,属违法执法。
【执法程序重大缺失,终被判决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房山区B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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