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
当迟迟不能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有些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剑走偏锋,先以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如此一来,一些胆小的被拆迁人就会马上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再不签的,即使被强制拆除,也能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为自己的违法强拆冠以合法的理由。
但是,也有一些理智的被拆迁人,坚持自己的合法主张并求助于专业律师,积极维权,从而得到了较为理想的补偿。
本所的郎克宇律师就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述】
无锡市崇安区的周某有一处住宅,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无锡市建设局作出《裁决书》,对周某进行了补偿安置,后经建设局申请崇安区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同意崇安区政府强制拆除。
崇安区政府的行为看似是执行法院的裁决,合法且不具有可诉性,但经验丰富的郎律师一下就看出其中的问题。
无锡市建设局作出的《裁决书》中,对周某住宅中19.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崇安区法院《行政裁定书》中同意执行的也仅指该19.6平方米的房屋。而崇安区政府在拆除周某房屋时,一并拆除了19.6平方米房屋之外的房屋,超出法院准予执行拆除的范围。
更值得揣摩的是,2014年7月24日周某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就在前一天7月23日,崇安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周某房屋中超过19.6平方米房屋之外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三日内拆除。
郎律师知道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简单,它适时的出现就是在为之后的强拆做铺垫。
【诉讼策略】
郎克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在起诉崇安区政府拆除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同时,也对崇安区城管局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另行提起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法院最终采信了郎克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崇安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也更好的推进和支撑了确认崇安区政府拆除违法和行政赔偿的诉讼,最终周某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律师说法】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拆迁推进过程中,有些政府会采取一系列的手段给被拆迁人施加压力,尤其是由于历史原因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候,更容易被政府部门抓住把柄,这种时候,虽然被拆迁人明知自己有理,但是其中各种法律关系复杂,作为非专业人员来说,往往有理讲不出,无处诉。这时就需要专业律师帮助您理顺法律关系,指导您通过全面的诉讼策略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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