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鼓楼区政府称下淀煤机厂周边房屋建设年代久远,房屋破旧,环境脏、乱,基础设施薄弱,安全隐患大。居民生活极为不便,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强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徐鼓政征字[2015]第5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对下淀路煤机厂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东至徐州正大有限公司、南至下淀路、北至煤机厂、西至徐刚路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6月24日鼓楼区政府作出公告,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的复议、诉讼权利等一并公告。我委托人王女士、刘先生为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煤机厂周边的居民且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当获悉鼓楼区政府将要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时,认为鼓楼区政府所做决定涉嫌违法,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判决结果】在本案中,被告鼓楼区政府声称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12组证据、在庭审中提供3组加以佐证,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根据被告所作答辩与提供证据材料分析,其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土地,而我委托人王女士、刘先生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证实,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显示为集体土地,本案所诉征收决定涉及的征收范围内的部分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事实得以证明,依法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故被告鼓楼区政府所作征收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因查实了这一事实,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徐鼓政[2016]32号《关于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鼓政征[2015]0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决定》,自行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我委托人为得到明确、公正的判决,坚持诉讼。经过法院审判,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鼓楼政府作出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鼓政征[2015]0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鼓楼区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前,理应对行为对象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勘测、评估,从经过法院质证认可的相关证据看出,被告对其项目土地性质未进行查实,就因原告房屋土地在项目范围内就笼统决定征收,而其作出行政行为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适用的对象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由此对原告的征收当然不合法。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有事实根据,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便可确认为不合法,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违法的……”法院作出确认判决。
判决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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