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彭兴燕称自己由于缺乏经验和迫于压力才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要求撤销或变更与被告国奥(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怀柔新城08街区A地块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国奥(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发签署的协议为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的相关补偿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故原告彭兴燕的诉求应依法被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彭兴燕诉求委托方国奥(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给相应的土地补偿是否合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原告彭兴燕被拆迁的房屋并非宅基地,不应给予相应的宅基地补偿。原告彭兴燕对于宅基地认定的理解出现了错误。故所签的补偿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彭兴燕的诉讼请求。
【结案小结】
本案中,我所郎克宇律师作为国奥(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和调查取证。在一审中对于争议问题做出了相应的答辩,使得本案圆满审结。为委托方维护了合法权益,受到了委托方的赞扬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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