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观邦案例】北京午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

浏览: 时间:2018-06-15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6日,针对被告青龙湖镇政府向房山规划分局核实苗冠强在青龙湖镇坨里村建设的厂房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房山规划分局回函称“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函中所称苗冠强在青龙湖镇坨里村建设的厂房,我局未对其核发规划许可证件。”2014年5月8日,青龙湖镇政府作出青政限拆字【2014】046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被告于当日将《限期拆除通知书》给原告法定代表人苗冠强送达,苗冠强未签字,青龙湖镇坨里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同年5月28日,被告青龙湖镇政府对原告午日工贸公司建设的部分厂房强制拆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青龙湖政府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经行催告和公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据此,被告青龙湖镇政府未履行催告程序,亦未进行公告,即对原告的厂房实施拆除行为,属于执法程序缺失。因涉案建设已经被实际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结案小结】

    本案中,我所郎克宇律师作为原告午日工贸的委托人,在被告拆除行为实施后,通过对案情的仔细了解和研究,最终使得法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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