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以上证据须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信地完成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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