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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没想到,一个埋了20年的雷,终于爆了。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大股东B公司出资额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49%,2001年5月5日,B公司向A公司注资1000万元,并办理验资手续,12天后B公司又将1000万元全部转回B公司账户。
之后B公司一直未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也未参与分红,因股东们都是熟人,A公司其余的股东们认为B公司既然已经把资金转走,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于默认自己已无股东资格,所以此事就此搁置,虽然大家好像全部默认B公司不是股东,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和工商登记上,却明明白白的显示B公司是A公司持股49%的大股东,这个雷,一埋就是20年。
到了2021年,A公司的经营期限快到了,A公司拟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营业期限使公司继续经营,这时候B公司突然发难,不仅不配合反而诉至法院要求解散A公司。
律师出招
面对A公司的困境,律师出招“三步走”
第一步,催告。在律师的指导下,A公司向B公司邮寄送达《返还抽逃出资催告函》,写明:因B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违法,限期返还抽逃出资1000万元,逾期不返还A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解除B公司的股东资格。B公司确认签收后,未能按期返还出资款及利息。
第二步,召开股东会。A公司书面给全体股东发函,通知召开股东会,给B公司发函的同时进行公证。之后按照通知的时间召开股东会,B公司派代理人参加了会议。A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即日起解除B公司的股东资格,在该决议上签字确认的股东所持股份总额为48%,B公司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未发言也未参与表决。
第三步,诉讼。A公司持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被拒后,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资格于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解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了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资格于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解除。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至此,终于尘埃落定,A公司避免了被解散的命运。
实务总结
对于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如何成功解除股东资格
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根本未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全部注册资金的情况较多。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其他股东要合法合规地将这个股东除名,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又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程序。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公司法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最主要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1.该股东根本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才能行使解除股东资格。
2.履行部分出资的股东不得强制解除其股东资格
3.该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到
4.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只要构成根本违约,都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程序
符合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并不表明其他股东就可以随便要求工商局变更股东资格,直接对该股东除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需要履行下列法律程序:
1.要先行催告,并给予该股东合理期限去履行出资义务
2.要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
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但针对此问题该股东会的决策机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
一是,拟被除名的股东是否有表决权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根据现有案例总结出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出资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在拟被除名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就对其进行除名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二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半数还是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根据现有案例总结出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解除股东资格,其后果必然要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信息等内容的相应记载,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项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是指除去拟被除名股东表决权之后剩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股东除名后,其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如何处理
股东被除名后对应的该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一是,公司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公司股东正好也想减资,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二是,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的方式并由其缴纳出资。具体是转给现有股东还是引进第三人作为新股东,现有股东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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