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产生根据
刑事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二)诉讼地位
刑事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刑事代理律师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三)诉讼任务
刑事辩护律师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律师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五)权利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律师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律师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六)活动名义
刑事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刑事代理律师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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