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刑事判决种类有三种: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以下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9)被告人死亡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10)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在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后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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