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体。从形式上看,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是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操纵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这两类人员才是该行为的真正幕后指挥者,应当承担本条的法律责任。
(二)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行为人在某种不法目的与动机驱动之下的一种故意行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本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
(三)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违反了其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
虚假财务报表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认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时,要考虑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体,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还要注意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公司主管领导主观故意行为。最后要考虑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客观方面。
版权所有 ©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