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标准看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某些情况下,刑辩的确没用。
有些被告人本来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总希望律师能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将“有罪”辩成“无罪”。应当明白的是,委托人请律师,应当是“请律师辩护”,而不是“请律师判决”,奢望律师拥有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达到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效果并不现实。从这个角度讲,律师不能帮委托人达到不切实际的目的,律师的作用不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阴魂不散,并且,部分法官司法理念陈旧落后,“宁枉勿纵”,使得一些法官根本听不进律师的任何合理意见。也就是说,从冤案的角度讲,刑辩也是没有用的。
2、还有些情况,刑辩不仅没有用,甚至还是有害的。
首先,有些案件因为律师的介入,检察院反而会向法院施加不当的压力,法院也会故意作出加重的判决,这样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社会一向以权力为中心,而权力有一种天然“寻租”本性,你找律师辩护,其实是间接损害了拥有权力者的收益。从这样的角度看,刑辩有害,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不请律师是中策,请好律师是上策,请差律师是下策。”如果你聘请了一个“蹩脚律师”做辩护,应当可以预言,他将把案件的审判引向更加崎岖的道路。此时的刑辩是没用的,甚至还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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