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追诉期是怎么计算的

浏览: 时间:2022-10-30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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