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但是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撤诉后,就算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再提起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原告有明确的撤诉意向,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案件撤诉后又重新起诉能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据此,原告有权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行政案件撤诉后又重新起诉能否受理
(一)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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