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3、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期限是: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复议后诉讼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法律规定的例外。
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和二裁终局(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版权所有 ©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