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起诉人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这是原告资格的证明问题,如果起诉人提供不出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也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三)起诉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据材料。但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四)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指法定复议前置案件,起诉人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的证明。
二、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须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不需经过第二审程序。
三、行政诉讼二审的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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