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行政复议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在本级或者上级部门择一选择;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的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复议。
二、行政复议有哪些作用
行政复议的作用包括: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三、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4.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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