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销诉讼。两种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允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了原告的真实意志,是否受到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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