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政处罚的记录不会消除。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报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并且需要留存相关的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以备审查和检验。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正常情况下行政案件(处罚)记录(档案)在结案后,一般是这样处理:
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
2、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
3、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其他,与刑事案件不同。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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