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分为,自愿撤诉和视为撤诉,自愿撤诉是指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行为。
视为撤诉有以下三种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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