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服务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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